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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转非”后还能否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知识要点:我国实行“地随房走”原则,“农转非”人员如果仍对原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拥有产权的,可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灭失,则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案例:李某的父亲是国有企业职工,在省城里工作,李某的母亲都是农村户口,住在农村,有宅基地和房屋。2008年,李某和母亲根据“农转非”政策随父亲进城,并把户口转为城市户口,随父亲一起生活,老家的房屋无人居住,一直空着。2013年,李某老家村委会的干部突然打来电话,称李某一家的户口都已经转走好几年了,应当把宅基地退回村里。李某觉得自家在老家还有房屋,且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也登记在自家名下,因此不同意将宅基地交给村里。可村干部隔两个月便催促一次,李某很困惑,不知道自家应否退回宅基地?
解析:农村宅基地是农村居民安身立命的基础,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有资格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换言之,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没有权利享有权益的。因此,从这条规定上看,“农转非”人员由于其户口已经由农业户转为非农业户,自然就脱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也就无权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但另一方面,建造在宅基地之上的农村房屋属于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无论该公民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还是“农转非”人员,对农村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均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因此,根据我国“地随房走”原则,如果“农转非”人员拥有地上房屋所有权,其也相应地应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农转非”人员随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丧失,其对在宅基地使用权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即,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灭失,“农转非”人员不再享有房屋所有权,则其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也会归于消亡。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有关文件中也有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本案中,李某和其母亲在“农转非”之前是原来老家所在村的村民,应当享有在该村的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地随房走”原则,即使他们转为城镇居民后,基于对房屋的所有权,他们仍然对房屋所占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在地上房屋尚在的情况下,村委会无权要求退回宅基地。
法律条文: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九条:“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十一条:“ 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征地拆迁律师王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