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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征地政策

    沈耀法     2018-04-27 22:16:18     浏览:5    回复:0    点赞:0
    发帖人:沈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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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平时接待咨询的过程中,有些咨询者反应,他们当地的村委会以自己的名义和用地单位签订了征地协议,并要求承包该地的农民交出土地。那么,村委会是否有权利和用地单位签订征地协议呢?下面我们用一个案例来说一说这件事。


    案情简介


    2006年4月27日,某村村委会与该县某公司签订征地协议,约定村委会向该公司提供耕地50亩,以供建造游乐园,该公司为此支付补偿费25万元。协议签订后,村委会便向承包该片土地的农户提出解除承包合同,并要求他们交出土地。农户们拒绝交出土地,并向该县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控告。


    县土地管理部门立即进行调查,查证控告内容属实。县土地管理部门遂认定村委会与该公司签订的征地协议因违反法律强行规定而无效,并对村委会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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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


    案例中的县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具体的审查报批程序由《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予以规定。


    建设单位可以使用的国有土地也分为两类,其一是现有的国有土地,其二则是由政府出面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后,再行出让或划拨给建设单位的土地。使用第二种土地进行建设的,则必须进行征地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进行批准;征收其他土地的,则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此可知,村委会以自己的名义与用地单位签征地协议,是彻彻底底的违法行为。


    而建设单位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必须要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土地征收手续。在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之后,建设单位再通过出让或划拨的形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而不是直接与村委会签订用地协议。




    律师点睛


    案例中的公司若要使用该村土地,不应与村委会签订用地协议,而是应当逐级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再由县土地管理部门于其签订土地使用合同。


    与此同时,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对于征地补偿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委会不依法定程序,擅自与用地单位签订所谓的征地协议,是违1反法律规定的。因此,面对这一违法征地行为,被征地农户可以拒绝交出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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